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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328号
致: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赫敏律师及覃正伟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1年11月16日,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下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7日下午15:00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西B333号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 体时间 为2021年12月7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深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5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6,356,3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09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6,349,8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08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补选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355,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861,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3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355,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861,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3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3、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350,2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9%;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855,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224%;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7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1)第 328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晓春 赫 敏
覃正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