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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箭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1年11月)

公告日期:2021-11-16

东箭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1年11月)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监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监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下列人员:

  (一) 独立董事。

  (二) 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是指不在公司任职、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董事、监事。

  (三)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监事:是指公司的员工担任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

  (四)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 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 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 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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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年度薪酬确认,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的年度薪酬确认,须报监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确认,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考相关议事规则。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董监高薪酬标准如下:

  (一)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除此之外无其他报酬,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年发放。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 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在公司领薪,也不领取津贴。

  (三)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监事:董事、监事薪酬按照其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所对应的公司薪酬制度执行、发放,不领取津贴。

  (四)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第九条  董监高绩效考核标准如下:

  (一) 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均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监事: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绕工作业绩、突出责任、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和岗位进行发放。

  (三)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采取年度考评方式,围绕公司业绩、突出责任、职责履行、全局观念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一条  董监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依法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公司在发放薪酬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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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对公司董监高人员离任审计时,经核实的公司绩效状况与评价考核结果出现差异的,据实考评相应年度的绩效考核。对公司董监高降薪或扣除薪酬的情形为:

  (一)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违规处分的;

  (二)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 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 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监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监高职责的。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董监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调整依据包括:

  (一) 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薪酬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不低于公司薪酬调整水平作为参考依据;

  (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个人业绩或能力突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关于监事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监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以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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