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辰 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股份”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中辰股份开展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500.00万元的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和必要性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因为大宗商品(铜、铝)是公司生产产品的重要原材料,虽然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供货合同中多数附有对合同货物原材料(铜、铝)实行价格联动条款,但联动价格的计算具有一定滞后性,且一般会设定触发价格联动的最低铜、铝价格波动比例,铜、铝价格的大幅波动仍会对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公司有必要主动采取措施,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进一步积极降低公司采购风险,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操作,不作为盈利工具使用。
二、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品种
仅限境内、境外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铜、铝等与公司生产经营原材料相关的期货品种,具体包括境内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境外伦敦金属交易所(LME)。
(二)计划额度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订单规模,确定套期保值的数量规模,加上一定的风险波动金,预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投入保证金不超过3,500万元人民币,上述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鉴于上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审批上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
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授权有效期内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限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但该笔交易额度纳入下一个审批有效期计算。
(四)资金来源
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三、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以逐利为目的,主要为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一)价格波动和汇率风险
期货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期货交易的损失。同时如从事境外交易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存在汇率波动和国家相关政策变动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套期保值策略的实施存在流动性风险,如果内部执行成本很高或者期货市场流动性差,套期保值策略难以执行,将形成敞口暴露在市场风险之下。
(三)操作风险
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败的可能,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四)技术风险
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五)政策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以及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和紧急措施的
出台等原因,从而导致期货市场发生剧烈变动或无法交易的风险。
四、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各个环节进行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审慎操作。
(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不进行任何以逐利为目的的投机交易。
(三)公司将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
(四)公司拟进行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五、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会计核算原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相关规定执行。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所使用的期货产品的公允价值变动,将计入公司的当期损益,从而将增加或减少公司利润。
六、审议和批准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已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积极应对铜、铝价格的大幅波动对原材料采购成本产生的影响,有利于降低公司采购风险,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已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设置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审批流程、风险防控和管理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期货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能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旨在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有效规避原材料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公司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项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辉波 简光垚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