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Nantong JiangTian Chemical Co., Ltd.
(住所:南通市开发区中央路 1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二〇一九年六月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
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
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005 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全部
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02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产控集团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做相
应调整。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
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同意按照该
等规定执行。
发行人股东新源投资、江山股份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
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发行人股东鲁星光、季善兵、吴松华、黄耀辉、符红斌、顾志锋、季咏
红、成水明、周强、秦勇、杨永杰、戴亮、徐益、郭勇、达桂如、李斌、李
金明、施永兵、陈诞通、仇小峰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
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朱辉、张永锋、陈梅、任建军承
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
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此外,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如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徐翔、陆辉、庄建新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
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此外,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
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
定执行。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
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产控集团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发行人股东新源投资、江山股份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
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
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公
司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发行人股东鲁星光、季善兵、吴松华、黄耀辉、符红斌、顾志锋、季咏红、
成水明、周强、秦勇、杨永杰、戴亮、徐益、郭勇、达桂如、李斌、李金明、施
永兵、陈诞通、仇小峰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等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
行。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朱辉、张永锋、陈梅、任建军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述承诺的股份
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此外,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
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
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
行价做相应调整。
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徐翔、陆辉、庄建新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
的 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此外,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