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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化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20-12-31

江天化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PDF查看PDF原文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

    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

    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

    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Nantong JiangTian Chemical Co., Ltd.

              (住所:南通市开发区中央路 1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声明:本公司的公开发行申请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声  明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005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
发行股数:              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
                        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3.39 元

发行日期:              2020 年 12 月 25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块: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020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产控集团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发行人股东新源投资、江山股份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发行人股东鲁星光、季善兵、吴松华、黄耀辉、符红斌、顾志锋、季咏红、成水明、周强、秦勇、杨永杰、戴亮、徐益、郭勇、顾新华、李斌、李金明、施永兵、陈诞通、仇小峰、庄建新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朱辉、张永锋、陈梅、任建军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
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此外,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徐翔、陆辉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此外,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产控集团、新源投资及江山股份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审慎制定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的股票减持计划,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部分或全部发行人股票。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集中竞价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
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公司系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三、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公司制定了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一)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的110%时,则启动本方案第一阶段措施;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本方案第二、三、四阶段措施。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方案具体包括五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第一阶段,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启动投资者路演推介方案;第二阶段,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第三阶段,公司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第四阶段,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第五阶段,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第二、三、四阶段措施可以同时或分步骤实施。

  若上述阶段实施完毕后仍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降薪20%,直至连续6个月不再出现上述情形为止。

    1、董事会启动投资者路演推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10%时,公司将召开董事会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原因。

  (2)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提出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已制定经营战略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司未来经营战略是否符合行业市场的未来趋势;公司经营战略及资本战略是否需要修订及如何修订等。

  (3)公司董事会应以专项公告和机构投资者路演推介的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当前经营情况、未来经营战略、未来业绩预测或趋势说明、公司的投资价值等进行深入沟通。

    2、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将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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