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本信息”、“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23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0]2933号)。
经发行人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3,237.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约定的剔除规则,在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后,协商一致将拟申购价格高于20.29元/股(不含20.29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20.29元/股的配售对象,按照拟申购数量排序,低于1,000万股(不含1,000万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20.29元/股,拟申购数量等于1,000万股,申购时间晚于2020年12月14日14:57:56:476(不含)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将拟申购价格为20.29元/股,申购数量等于1,000万股,且申购时间同为2020年12月14日14:57:56:476的配售对象中,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申报顺序从后到前剔除97个配售对象。以上过程共剔除778个配售对象,对应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746,90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效报价后拟申购总量7,467,150万股的10.0025%。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0.08元/股,
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20年12月17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0年12月17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0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09:15-11:30,13:00-15:00。
3、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
4、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5、本次发行价格为20.08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0.3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1.6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7.0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8.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本次发行价格为20.08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
行业为“(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T-3
日)发布的“(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63.44倍。
(2)截至2020年12月14日(T-3日),可比A股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2019年扣非前 2019年扣非后 T-3日股票收 对应的静态市盈 对应的静态市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EPS EPS 盘价 率(倍)-扣非前 率(倍)-扣非后
(元/股) (元/股) (元/股)
600718.SH 东软集团 0.03 -0.06 11.08 370.22 -170.96
(异常值剔除) (异常值剔除)
002649.SZ 博彦科技 0.46 0.40 10.32 22.20 25.99
300339.SZ 润和软件 -2.25 -2.29 10.22 -4.54 -4.46
(异常值剔除) (异常值剔除)
300598.SZ 诚迈科技 1.61 0.04 113.99 70.95 2,617.88
(异常值剔除)
300687.SZ 赛意信息 0.31 0.26 24.93 81.58 96.89
平均值 58.24 61.44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0年12月14日(T-3日)。
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19年扣非前/后EPS=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20.0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8.86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
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可比A股上市公司扣非前/后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
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3)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
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4)本次发行定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
基于真实认购意愿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情况
并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
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
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
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任何投
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
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5)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7、按本次发行价格20.08元/股和3,237.00万股的新股发行数量计算,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64,998.9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约为6,487.24万元后(不含增值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58,511.72万元。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8、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9、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0、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0年12月21日(T+2日)16:00前,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