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服务”、“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7 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36 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0]484 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483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0]12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2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 号)、《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112 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
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国泰君安”)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请网上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公布的《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组成,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信息。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3、网下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4、初步询价时间: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7 日(T-3 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5、同一投资者多档报价: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 3 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初步询价阶段网下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5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750 万股。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 750 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50.42%。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申购数量对应的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及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 2020 年 11 月 30 日(T-8 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
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参与本次特发服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 2020 年 12 月 4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将资产证明材料通过国泰君安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报备系统”)(网址:https://ipoinvestor.gtja.com)提交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资产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投资者将填写完毕后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Excel 电子版,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盖章扫描版(加盖
公司公章)上传至国泰君安报备系统(网址:https://ipoinvestor.gtja.com)。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以提交给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2020 年 11 月 30 日(T-8 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数据为准。配售对
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申购规模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自律规则的要求。
(2)机构投资者自有资金或管理的每个产品参与网下询价的拟申购金额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的资产证明文件扫描件:其中,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含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
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应提供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2020 年 11 月 30 日,
T-8 日)的产品总资产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自营投资账户应提供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材料(资金规模截至 2020 年11 月 30 日,T-8 日)(加盖公司公章)。
特别注意: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内如实填
写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T-8 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
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国泰君安报备系统上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情形。
6、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
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 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聘请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7、延迟发行安排:初步询价结束后,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1)若超出比例不高于 10%的,在申购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发布 1 次《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若超出比例超过 10%
且不高于 20%的,在申购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发布 2 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3)若超出比例高于 20%的,在申购前至少 15 个工作日发布 3 次以上《投资风
险特别公告》。
8、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
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