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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17 深市 特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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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6月1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6-28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1010号特发文创广场五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A股),公开发行股份合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25%,
首次公开发行不涉及持股满36个月的原有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
售老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特发集团、股东特发投资承诺如下:
“(1)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特发服务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
(3)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特发服务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特发服务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六个月。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1)特发服务或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
个月的; 
1-1-4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特发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1)特发服务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特发服务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
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公司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持股5%以上)身
份后六个月内,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
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7)本公司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
安排,保证特发服务持续稳定经营;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中披露
特发服务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8)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
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
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9)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
1-1-5 
持以及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
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股东南通三建、银坤投资承诺如下:
“(1)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特发服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特发
服务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1)特发服务或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
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
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公司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持股5%以上)身
份后六个月内,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
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本公司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
减持计划中披露特发服务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公司认为应当说
明的事项,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1-1-6 
(5)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
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
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6)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
持以及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
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宝杰、崔平、周初新、王隽、
李林、王立涛、尹玉刚承诺如下:
“(1)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特发服务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特发服务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特发服
务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25%;在特发服
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
内,本人转让的特发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
数的50%。
(3)所持特发服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特发
服务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4)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特发服务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1-1-7 
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特发服务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特发服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5)特发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特发服务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特发服务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
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