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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
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住 所 :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石 岩 街 道 爱 群 路 同 富 裕 工 业 区 2-2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 住 所 : 江 苏 省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号 )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
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
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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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为 2,522.67 万股。本次发行全
部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
开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090.6663 万股(含本数)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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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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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李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芳梅(发行人共同实际
控制人之一)承诺:
1、自发行人( 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 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
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于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
守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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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
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
步减持股票。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6、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8、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1、众合通承诺:
(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 3)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
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并逐步减持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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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 5)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6)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富海新材承诺:
( 1)自 2018 年 12 月 17 日起 36 个月及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
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股票。
(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
( 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 5)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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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承诺
通过众合通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黎启东、 和蔼、
郝瑶、卢军、朱启昌、许文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
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
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 (按
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
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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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
1,000 万元;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前述第②项与本
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 (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 不包括大宗交易)
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