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鲁爱民 曾 佳 丁茂国
2021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