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885 深市 海昌新材


首页 公告 海昌新材: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海昌新材: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5

海昌新材: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85    证券简称:海昌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5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34号)同意,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8.9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9,400,000元,扣除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5,398,332.7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4,001,667.28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审验,并已于2020年9月4日出具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0)10200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了维护良好的银行与企业合作关系、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开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 与华夏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实施全资子公司项目。此次超募资金拟投入项目为全资子公司江苏扬州海荣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海荣”) “新建粉末冶金制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扬州海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实施全资子公司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方便项目的实施,扬州海荣于近日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10月15日与公司、华夏银行、华创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1为公司,甲方2为扬州海荣,乙方为华夏银行,丙方为华创证券。四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0367000001055252,截止____年____月____日,专户余额为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建粉末冶金制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丹、岑东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5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