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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昌新材: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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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文件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相关事项。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续聘的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进行审查,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资质,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在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 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于 平:              张一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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