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
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
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邹区村周家湾)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
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
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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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二)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且不超
过 2,50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公司原
有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三)每股面值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时间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000 万股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九)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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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机构、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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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文庆及实际控制人宗焕琴、周阳益就所持股
份的限制及自愿锁定做如下承诺:
“ 1、自盛德鑫泰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盛德鑫泰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二)发行人股东联泓合伙承诺
发行人股东联泓合伙就所持股份的限制及自愿锁定做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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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盛德鑫泰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盛德鑫泰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盛德鑫泰在本次发行并
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
调整)。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鑫泰合伙承诺
发行人股东鑫泰合伙就所持股份的限制及自愿锁定做如下承诺:
“ 1、自盛德鑫泰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盛德鑫泰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盛德鑫泰在本次发行并
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
调整)。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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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股东南通博电子承诺
发行人股东南通博电子就所持股份的限制及自愿锁定做如下承诺:
“ 1、自盛德鑫泰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五)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缪一新、范琪、
李新民、黄丽琴承诺
其他通过联泓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缪一新、范琪、
李新民、黄丽琴就所持股份的限制及自愿锁定做如下承诺:
“ 1、自盛德鑫泰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盛德鑫泰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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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盛德鑫泰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六)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谢娜惠、周刚、李建伟承诺
通过联泓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谢娜惠、周刚、李建伟就所持股份
的限制及自愿锁定做如下承诺:
“ 1、自盛德鑫泰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盛德鑫泰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二、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周文庆、宗焕琴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周文庆、宗焕琴就所持股份及减持意向做如下承
诺:
“本人作为持有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盛德鑫泰”或 “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现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关于所持盛德鑫泰股票限售期的有关承诺,并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盛德鑫泰股票。
2、本人作为盛德鑫泰持股 5%以上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
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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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 1)自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股
份数量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及其他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会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2)本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3)本人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通过
除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3、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本人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赔偿因未履行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