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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叶股份: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日期:2021-12-07

大叶股份: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PDF查看PDF原文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一)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二)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发展规划、回报股东、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本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规划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
    (四)本规划以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分配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并遵循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为负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应当含有现金分配方式。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现金分红的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适用本款规定。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5、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具体规定相应期间内的股利分配计划,并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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