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9 证券简称:大叶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7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叶股份”或“公司”)于 2021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10月26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 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云作为征 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11月16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 投票权。
3、2021 年11 月1 日至 2021 年11 月 1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1 月11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宁波大叶园林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41)。
4、2021 年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公
司《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1 年 11 月16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1-044)。
6、2021 年 11 月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 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 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调整的原因
鉴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授予的 104 名拟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为 102 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为不超过200 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之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关于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所做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