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所做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4 日,以 9.29 元/
股的价格向 10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涂必胜:
刘云:
贾滨: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