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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叶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6

大叶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核心人才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是企业业务拓展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
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以及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能达到较好的激励效
果;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同时《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约定各项指标及负责考核评价的部门,对后续业绩考核的实施给予了制度保障,并保证了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涂必胜:

      刘云:

      贾滨:

                                                            2021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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