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8 证券简称:杰美特 公告编号:2021-069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2 月 09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0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09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德大厦 1 号楼 42 层多媒
体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谌建平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
53,201,34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636%。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代表 4,0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代表 53,198,445 股,占
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613%。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 2,9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3%。
4、其他与会人员
公司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刘胜洪先生、戴伟辉先生、钱荣女士,董事/副总经理杨美华女士、董事张玉辉先生以通讯方式接入)、监事(刘琳女士以通讯方式接入)、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副总经理杨美华女士以通讯方式接入)、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53,201,34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同意 53,200,14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7%;反对 1,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0000%;反对 1,2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0000%;弃权 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53,200,14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7%;反对 1,2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0.0000%;反对 1,2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0000%;弃权 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53,200,14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7%;反对 1,200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0.0000%;反对 1,2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0000%;弃权 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霞、段頔婧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