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 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已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资质、专业能力及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完成了公司相关年度的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该审计机构能够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本次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钱 荣(签字): 刘胜洪(签字):
戴伟辉(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