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中国 深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股份发行......2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股份转让......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股东......5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0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1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3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6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董事......21
第二节董事会......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0
第七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监事......32
第二节监事会......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4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34
第二节利润分配......35
第三节内部审计......39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0
第一节通知......40
I
第二节公告......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1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1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4
第十二章 附则 ......44
II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深圳市杰美特科技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89220544P。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585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00万股,于2020年8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JAME TECHNOLOGY CORP.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德大厦 1 号楼 4201
邮政编码:51810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8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积极投资于人才、技术和市场,不断创新,科
学管理,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增值服务,为股东、员工和社会创造长期价值。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货物及技术
进出口;投资兴办实业。(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及决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通讯产品、智能电子产品、移动智能终端保护套、精密塑胶硅胶及皮具等时尚消费电子配件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五金制品、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原深圳市杰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以截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量、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号 (万股) (%)
1 谌建平 4,552.3009 47.4198 净资产
2 杨美华 1,517.4336 15.8066 净资产
3 黄 新 1,517.4336 15.8066 净资产
4 上海复星创泓股权投资基金合 912.0000 9.5000 净资产
伙企业(有限合伙)
5 深圳市大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572.8320 5.9670 净资产
合伙)
6 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 172.4736 1.7966 净资产
(有限合伙)
7 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 169.4208 1.7648 净资产
(有限合伙)
8 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 138.1056 1.4386 净资产
(有限合伙)
9 陈振国 30.0863 0.3134 净资产
10 黄卫东 14.4000 0.1500 净资产
11 邢世平 3.5136 0.0366 净资产
合 计 9,600.0000 100.0000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8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前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