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四) 董监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五)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六)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七) 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后,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 6 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6 个月不能买入。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监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八条 同一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减持比例
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的,参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
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