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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37 深市 浙矿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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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矿股份: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6

浙矿股份: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37          证券简称:浙矿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2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为进一步促进业务发展,解决信誉良好且有融资需求的下游非关联客户 (以下简称“客户”)的融资瓶颈问题,拟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即 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客户,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基础,向公司指定的银 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条件下,银行向客户 提供用于向公司采购货物的融资业务。

    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公司预计向客户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的担
 保额度,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上述担保额度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有效。在上述期限和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 或董事长授权的指定代理人负责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以及有关文件,不再另行召开 董事会审议。超出上述额度和情形的担保,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另 行审议做出决议后才可实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亦 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并经公司及银行共同审核确定:

    (一)通过公司与银行资信评审,信誉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的优质客户;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三)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非失信被执行人;

    (五)公司根据管理要求补充的其他条件。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担保
协议实际内容以最终签署的合作协议或保证合同为准。担保款项仅限于被担保客户向公司支付采购货款。

    四、对外担保的风险管控措施

    公司为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有助于开拓市场、开发客户,提高目标客户的合同履约能力,提高货款的回收效率,同时也存在因客户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担保风险。为加强风险控制,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筛选标准,持续跟踪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并主要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负责对纳入担保范围的客户的资质进行严格评审,依据筛选标准谨慎选择担保对象,确保担保范围内的客户信用良好,具有较好的偿还能力;
    (二)指定银行及授信额度下的融资用途限于向本公司支付采购货款;

    (三)公司要求客户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措施由双方协商认可,公司将谨慎判断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及反担保提供方实际担保能力,保证客户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在承担保证范围内,依法享有追偿权;

    (四)在未来业务具体实施中,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投资者准确全面的了解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如发生超出上述规定额度和情形的担保,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行实施。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有助于公司开拓市场、开发客户,同时有助于客户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实现了公司与客户的共赢。本次为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的款项专用于向公司支付采购货款,且公司制定了被担保人的筛选标准并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可有效控制担保风险。董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并对相关客户进行融资担保的事项,本次担保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为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筛选和担保的开展实施,制定了相应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亦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以防控风险。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并为非关联客户提供担保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对客户融资提供担保,有助于公司业务发展。担保的款项仅用于向公司支付货款,且公司对客户筛选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并要求提供反担保,已将上述担保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对公司的财产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监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销售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海通证券对浙矿股份本次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事项批准实施后,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8,000 万元(子公司无
对外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49%,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6.35%。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外担保;公司对子公司未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四)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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