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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矿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6

浙矿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作为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矿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浙矿股份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矿股份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客户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上述担保额度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为进一步促进业务发展,解决信誉良好且有融资需求的下游非关联客户(以下简称“客户”)的融资瓶颈问题,拟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即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客户,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基础,向公司指定的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条件下,银行向客户提供用于向公司采购货物的融资业务。

    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公司预计向客户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的担
保额度,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上述担保额度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期限和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指定代理人负责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以及有关文件,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超出上述额度和情形的担保,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并经公司及银行共同审核确定:

    (一)通过公司与银行资信评审,信誉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的优质客户;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三)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非失信被执行人;

    (五)公司根据管理要求补充的其他条件。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担保
协议实际内容以最终签署的合作协议或保证合同为准。担保款项仅限于被担保客户向公司支付采购货款。

    四、对外担保的风险管控措施

    公司为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有助于开拓市场、开发客户,提高目标客户的合同履约能力,提高货款的回收效率,同时也存在因客户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担保风险。为加强风险控制,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筛选标准,持续跟踪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并主要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负责对纳入担保范围的客户的资质进行严格评审,依据筛选标准谨慎选择担保对象,确保担保范围内的客户信用良好,具有较好的偿还能力;
    (二)指定银行及授信额度下的融资用途限于向本公司支付采购货款;

    (三)公司要求客户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措施由双方协商认可,公司
将谨慎判断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及反担保提供方实际担保能力,保证客户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在承担保证范围内,依法享有追偿权;

    (四)在未来业务具体实施中,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投资者准确全面的了解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如发生超出上述规定额度和情形的担保,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行实施。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亦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六、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为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筛选和担保的开展实施,制定了相应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亦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以防控风险。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销售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海通证券对浙矿股份本次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胡东平                    陈星宙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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