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交通路 6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意向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意向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2,487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年2月11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9,947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1 月 31 日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发行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 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为 7,46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2,487 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9,947 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仲鸿天、陆玉珍、仲湘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其直接或间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 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发行人股东聚杰投资、聚杰君合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股东金浦投资、祥禾涌安、王明寰女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4、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夏建新、黄亚辉、李林、席菊明、王卫锋、王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 100%。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聚杰投资、聚杰君合、仲鸿天、陆玉珍。
仲鸿天、陆玉珍对公司上市后的减持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2、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在交易时还应明确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相关规定。
3、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减持后本人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本人与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继续遵守本承诺第一款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第 8 款、第 9 款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4、如若本人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本承诺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5、计算本承诺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本人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前款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8、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上述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转送、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9、本人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若本人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聚杰投资、聚杰君合对公司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单位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2、本单位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交易时还应明确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相关规定。
3、本单位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减持后本单位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本单位与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第 1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第 7 款、第 8 款信息披露的规定。
4、如若本单位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本承诺第 1款、第 2 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5、计算本承诺第 1 款、第 2 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本单位与一致行动人的
持股应当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不得减持股份:
(1)公司或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2)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