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Jujie Microfiber Technology Group Co.,Ltd.
(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交通路 6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 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本公司发行前股东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监管规定对所持股份做出的锁定承诺期限如下表所示,实际锁定期限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1、本公司控股股东聚杰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陆玉珍、仲鸿天、仲湘聚承诺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9月12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陆玉珍、仲鸿 6个月;其直接或间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天、仲湘聚 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合伙企业不转让
聚杰投资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该部分股份。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交易时还应明确所买卖股份
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相关规定。
陆玉珍、仲鸿天 (3)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
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
外。若减持后本人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本人与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继
续遵守本承诺第一款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第8款、
第9款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4)如若本人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本承诺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
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5)计算本承诺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本人与一致行动人
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的规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①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六个月的;
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7)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
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③前款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8)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
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
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上述减持时间
区间内,公司发生高转送、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应当同步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9)本人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若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本人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
告。
(1)本单位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单位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交易时还应明确所买卖股
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相关规定。
(3)本单位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
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
外。若减持后本单位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本单位与受让方在6个月内
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第1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第7
款、第8款信息披露的规定。
(4)如若本单位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本承诺
第1款、第2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
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聚杰投资 (5)计算本承诺第1款、第2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本单位与一致行动人
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的规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不得减持股份:
①公司或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②本单位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7)本单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