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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87 深市 海能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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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08-14


股票简称:海能实业                                    股票代码:300787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一九年八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海能实业”、“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洪亮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2 月 1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其它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百盛投资、大盛投资、和盛投资承诺:“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企业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欧华高科承诺:“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企业持有的股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伟雄、韩双、刘洪涛、李宏斌、董明钢、徐前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公司副总经理周洪军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二)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股东周洪亮承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董事、高管李伟雄、韩双、周洪军、徐前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0年 2 月 1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欧华高科、百盛投资、大盛投资、和盛投资承诺:“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企业可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逐步减持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并根据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发行人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本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并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
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如公司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用自有资金买入公司股票,本人单次用于买入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但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李伟雄、韩双、周洪军、徐前、房胜云、董明钢、刘洪涛、李宏斌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本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30%,但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本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本公司招股说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份回购价格为有关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公司将在有权部门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之日起 30 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针对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本人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认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拟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