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隋国栋 那昕 刘超
刘峰 程贤权 温小杰
张君
全体监事签名:
陈艳 张梅 豪斯巴依尔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邱玉栋 李楠 柳伟亮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录
目录...... 3
释义......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5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7
三、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3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20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 ...... 22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22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23第三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
意见...... 25
第四节 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26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 27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32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值得买/公司/上市公司/发 指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人
本报告书 指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书
本次发行 指 值得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一创投行
中伦律师/见证律师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审众环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0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0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2020 年 6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系
列制度规则,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新
规,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0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0 年 8 月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0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1、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
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20169 号),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0 年 10 月 30 日,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
于同意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80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注册批
复签发日为 2020 年 10 月 28 日,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2020 年 12 月 4 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北
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众
环验字(2020) 110015 号),审验截至 2020 年 12 月 2 日止,主承销商指定账户
已收到值得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柒亿贰仟捌佰肆拾玖万玖仟叁佰贰拾元伍角陆分(RMB728,499,320.56 元)。
2020 年 12 月 3 日,主承销商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金专用账户划转了扣
除相关承销保荐费后的募集资金。2020 年 12 月 4 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
110016 号),审验确认截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止,值得买本次发行实际收到募
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14,678,578.66 元(已扣除不含税承销与保荐费),扣除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其他费用等发行费用 1,618,744.65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13,059,834.01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8,196,437.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704,863,397.01 元。
(四)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手续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8,196,437 股,募集
资金总额 728,499,320.56 元,未超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0 年 11 月 25 日),本次发行价格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不低于 87.14 元/股。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的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 88.88元/股。
(四)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28,499,320.56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
15,439,486.5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13,059,834.01 元。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明细如下表:
费用明细 金额(元)
承销与保荐费 13,820,741.90
审计及验资费 849,056.60
律师费 754,716.98
其他费用 14,971.07
合计 15,439,486.55
(六)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2020 年 11 月 24 日,在中伦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
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 92 家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发送了《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
及其附件。前述 92 名发送对象包括:截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收盘后登记在册的
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中的 15 家(不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和无法确认送达的股东);截至 2020 年
11 月 24 日提交认购意向函的 23 名投资者;基金公司 33 家、证券公司 16 家、
保险公司 8 家,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共计 92 家。
其中,自本次发行方案报备深交所至本次发行启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