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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07-12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洋桥12号院3层至19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7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隋国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1月1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自本人离职信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4、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机构股东承诺

  本公司机构股东北京国脉创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本公司机构股东共青城尚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自然人股东承诺

  本公司股东刘峰和刘超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1月1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自本人离职信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4、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本公司股东程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其他董事那昕、余振波、刘小如、张君、程贤权和温小杰,除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李楠和柳伟亮承诺: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自本人离职信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2、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五)监事承诺

  本公司监事陈艳、张梅和豪斯巴依尔承诺: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自本人离职信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2、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隋国栋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1)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2)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2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人减持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50%。如根据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3)若本人在公司上市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则本人将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4)本人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若本人在6个月内减持过公司股票,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的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减持。

  4、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单位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二)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本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刘峰和刘超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人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1)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2)若本人在公司上市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80%。如根据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3)若本人在公司上市后持有5%以上股份,则本人将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4)本人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若本人在6个月内减持过公司股票,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的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减持。

  4、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北京国脉创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本单位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本单位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本单位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1)自本单位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2)若本单位在公司上市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自本单位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单位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0%。如根据本单位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3)若本单位在公司上市后持有5%以上股份,则本单位将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提前3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4)本单位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若本单位在6个月内减持过公司股票,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公司股票的,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减持。

  3、如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