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已于会前获悉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并进行了事前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交易事项符合市场经营规则,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耿立校 郭顺星 徐一民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