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江苏省南京 市汉中门大 街 309 号 B座 5、7-8层邮 编:210036
5,7-8F/Block B,309#Hanzhongmen Street,Nanjing,China Post Code: 210036
电话/Tel: (+86)(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已于 2021 年 8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9 月 3 日下发的审核函
[2021] 020232 号《关于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出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申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文件之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报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3: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 2,150.95
万元,其他流动资产 12,355.23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 4,842.90 万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7,500.00 万元,发行人均认定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其中,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包含对江 苏启威星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启威 星 ”)、苏州鑫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为投资”),发行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包含发行人参股厦门海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辰新能源”)、苏州芯动能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芯动能创投”)。2021年 7 月,发行人投资苏州君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君源”)1,000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披露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有关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要求;(2)截至目前,鑫为投资、芯动能创投和苏州君源的出资结构、启威星和海辰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发行人对上述主体的历次出资过程、认缴及实缴金额、未来出资计划;(2)鑫为投资、芯动能创投和苏州君源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投资金额及违约责任等,截至目前鑫为投资、芯动能创投和苏州君源对外投资标的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等 ;启威星和海辰新能 源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 3)鑫为投资、芯动能创投和苏州君源的投资标的、启威星和海辰新能源与公司目前阶段主营业务的具体协同关系,是否为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及通过上述投资获得新的技术、客户或订单等战略资源的具体情
况。发行人未将上述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2)(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3 之(2):截至目前,鑫为投资、芯动能创投和苏州君源的出资结构、
启威星和海辰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发行人对上述主体的历次出资过程、认缴及实缴金额、未来出资计划
回复: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措施:
1.取得并核查了鑫为创投、芯动能创投及苏州君源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启威星及海辰新能源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投资协议;
2.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出资的银行回单、发行人最近一期末财务报表及附注,核查发行人对上述主体的出资情况。
(二)核查内容及结果
1.鑫为投资、芯动能创投和苏州君源的出资结构、启威星和海辰新能源的股权结构
(1)鑫为投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鑫为投资的出资结构及其他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苏州鑫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1320509MA25AH0E0Y
合伙份额 10,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鑫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张思诗)
主要经营场所 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运东大道 997号东方海悦花园 4 幢502 室
成立日期 2021 年 3 月 3 日
合伙期限 2021 年 3 月 3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苏州鑫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1 (有限合伙) 200.00 2.00%
2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500.00 45.00%
出资结构 苏州鑫泽睿创业投资合伙企
3 业(有限合伙) 2,800.00 28.00%
苏州同运仁和创新产业投资
4 有限公司 2,500.00 25.00%
合计 10,000.00 100.00%
(2)芯动能创投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芯动能创投的出资结构及其他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苏州芯动能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1320582MA21ALF5XN
合伙份额 119,48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家港益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周立)
主要经营场所 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湖商业街 1 幢B1-082号
成立日期 2020 年 4 月 22 日
合伙期限 2020 年 4 月 22 日至 2035 年 4 月21 日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经营范围 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结构 张家港益辰管理咨询合伙企
1 业(有限合伙) 1,115.00 0.94%
2 芯鑫融资租赁(北京)有限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