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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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事项出具了相关《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八、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词语与《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履行如下程序:
1. 2021 年 7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各项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2021 年 8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或股东代表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二)深交所审核通过
2021 年 9 月 28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向发行人出具《关于苏州迈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07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可以依法实施。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根据发行人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吴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与东吴证券、中信证券合称“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有关本次发行的承销协议,东吴证券、中信证券及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定价和配售对象确定及缴款和验资过程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资料,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共向 166 家投资者发出《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文件。上述投资者包
括截至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剔除关联方后)、45 家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22 家证券公司、18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 61 家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提交认购意向函的投资者。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至申购前,联席主承销商收到 17 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联席主承销商在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发行时间安排与申购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按照发行人最终确认的认购金额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
1.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并核查,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即 2021
年 12 月 2 日 9:00-12:00 期间,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35 份有效的《申购
报价单》,投资者申购报价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申购对象名称/姓名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1 上海秋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秋晟资产言蹊 550.24 10,000.00
1 号宏观对冲私募基金
2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09.01 15,000.00
3 巴克莱银行 610.02 10,000.00
565.00 20,000.00
4 北京磐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磐泽扬帆稳健 565.00 10,000.0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84.62 10,000.00
5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77.75 11,000.00
570.87 12,000.00
645.00 10,000.00
6 上海斯诺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80.00 15,000.00
550.25 17,000.00
700.00 10,000.00
7 郭伟松 630.00 16,000.00
600.00 17,000.00
8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聚鑫 618.80 10,000.00
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9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 647.73 24,000.00
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产品
10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 647.73 10,000.00
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安盈回报投资账户
11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 647.73 25,000.00
有限责任公司投连行业配置型投资账户
12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 647.73 10,000.00
有限责任公司投连积极成长型投资账户
1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10.00 19,000.00
572.00 45,000.00
14 Macquarie Bank Limited 686.00 10,000.00
611.6 10,000.00
15 史连明 571.77 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