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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8-06-08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ontemporaryAmperexTechnologyCo.,Limited)

                (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二〇一八年六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18年6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毓群、李平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8年12月11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瑞庭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内,瑞庭投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即2018年12月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瑞庭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黄世霖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8年12月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德茂海润承诺:对于本企业以增资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获得该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17年6月28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新疆东鹏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2017年6月从宁德时代实际控制人处

受让的公司4,599,912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公司股份外,

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其他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绿联君和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2017年6月从宁德时代实际控制人处

受让的公司3,449,934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公司股份外,

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其他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

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本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预案有效期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预案有效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启动股价稳定程序,具体实施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1、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本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回购股份

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三)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20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

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预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回购的具体方案后30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2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

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后,将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若公司控股股东未在触发增持股份义务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

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30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公

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2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2、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