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本次拟聘任境外审计机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1年度境外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关于聘请2021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尤建新 徐 风 袁太芳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