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包括公司 A 股股份及其衍生品(以下简称“A 股股份”)、H 股股份及其衍生品(以下简称“H 股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无论何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拥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或尚未办妥第十八条所载进行交易的所需手续,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以其作为另一发行人董事、监事、证券事务代表的身份拥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年度报告(年度业绩)公告前六十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三)公司半年度报告(半年度业绩)及季度报告(季度业绩)公告前三十日内,或有关半年度或季度期间结束值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四)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迟延公布定期报告的期间也包含在上述禁止买卖期间内。本项所述“年度报告/年度业绩公告当日”、“半年度报告/半年度业绩公告、季度报告/季度业绩公告当日”均以有关报告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实际披露的日期为准;
(五)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六)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参与收购或出售事项(依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界定为须予公布的交易、第十四 A 章界定的关连交易,或涉及任何内幕消息者)的任何洽谈或协议,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自其开始知悉或参与该等事项起,直至有关资料已
公布为止,禁止买卖公司股份。参与该等洽谈或协议、又或知悉任何内幕消息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提醒并无参与该等事项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倘有内幕消息,而他们亦不得在同一期间买卖公司股份;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本管理制度第四条规定的禁止买卖期间开始前书面通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关禁止买卖期间的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当遵守《证
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若董事、监事拟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公司的证券,而有关出售
或转让属于《香港上市规则》所禁止者,有关董事和监事除了必须符合本制度及《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的其他条文外,亦需遵守本制度第十八条有关书面通知及确认的条文。在出售或转让之前,有关董事、监事必须让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确信情况属特殊,而计划中的出售或转让是该董事、监事唯一可选择的合理行动。此外,公司亦需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书面通知联交所有关出售或转让的交易,并说明其认为情况特殊的理由。于该等出售或转让事项完成后,公司必须立即刊登公告披露有关交易,并在公告中说明董事长(或指定董事)确信有关董事、监事是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
第十条 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员工将包含公司证券的投
资基金交予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不论基金经理是否已授予全权决定权,该基金经理买卖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持有的公司证券时,必须受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员工同等的限制及遵循同等的程序。
第十一条 若董事、监事是某项信托的唯一受托人,本制度将适用于有关信
托进行的所有交易,如同该董事、监事是为其本人进行交易。但若有关董事、监事是被动受托人,而其或其紧密联系人(具有与《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相同的定义)均不是有关信托的受益人,则本管理制度并不适用。若董事、监事在某项信托中以共同受托人的身份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但没有参与或影响该交易的决策过程,而该董事、监事本身及其所有紧密联系人亦非有关信托的受益人,则有关信托进行的交易,将不会被视作该董事、监事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对董事和监事进行证券买卖的限制,同样适用于董事、监事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任何其他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而言,该董事、监事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因此,董事、监事有责任于其本身未能随意买卖时,尽量设法避免上述人士进行任何上述买卖。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
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