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2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5
第三节 独立董事...... 29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4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3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6
第七章 监事会...... 37
第一节 监事...... 37
第二节 监事会...... 3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4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 44
第一节 通知...... 44
第二节 公告...... 4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8
第十二章 附则...... 49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以江西金力永磁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江西瑞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金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赣州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及新疆虔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发起设立,在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7006779749909。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60 万股,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注册中文名称: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邮政编码:341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1,096.463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存续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注于稀土精深加工以及组件产业,整合产业链优势,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实现回报、为员工谋求福祉、为社会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各种磁性材料及相关磁组件;国内一般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及进出口业务的咨询服务(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除外)。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江西金力永磁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公司股份全部
由发起人认购,各发起人以其分别持有的江西金力永磁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比例为:
认购情况(万 出资方 出资比
发起人名称 证照号码 股) 式(货 例% 出资期限
币)
江西瑞德创
业投资有限 360100219409910 7,560 货币 50.4% 2015.06.24
公司
金风投资控 110000013110422 4,590 货币 30.6% 2015.06.24
股有限公司
赣州稀土集 360700110001827 1,350 货币 9% 2015.06.24
团有限公司
新疆虔石股
权投资管理 650000078000408 1,500 货币 10% 2015.06.24
有限合伙企
业
合计 15,000 10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71,096.463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票面形式为记名股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