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息政策
笫一章 目的
第一条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旨在载列本公司就宣派、派付或分发其纯利予本公司股东作
为股息时拟应用的原则及指引。
笫二章 原则及指引
第三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并应当真实披露现金分红信息。
当有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五条 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执行分配方案后仍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不存在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之情形。
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是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 10%。
如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且公司已在相关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公开披露文件中进行说明,则不实施现金分红。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第六条 股票股利的发放条件及其中现金分红比例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2、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公司分配股票股利的,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所有适用法规及以下第八条中的因素,本公司的
股息分派由董事会酌情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在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董事会有权宣派及分发股息予本公司股东。
第八条 董事会在宣布派发或建议派发股息前,须考虑下列因素:
(1)公司之实际及预期财务表现;
(2)公司预期营运资本要求、资本开支要求及未来扩展计划;
(3)公司现时及未来的流动资金状况;
(4)可能对公司业务或财务表现及状况产生影响之经济状况及其他内在或外在因素;
(5)董事会认为适当之任何其他因素。
第九条 公司派付股息亦须遵守适用法律法规。
第十条 董事会作出宣派股息事项后,应当按规定对股息宣派事项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任何股息宣派及派付均须由股东大会批准,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
批准的任何股息宣派及派付不得超过董事会建议的金额。
第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可以合适的形式宣派及派付股息,包括
现金或代息股份。
第十三条 任何在适用的有关时效期限届满后未被领取的股息应根据《公司
章程》或所适用的规定被本公司没收。
第十四条 董事会将在有需要时检讨本政策。
第十五条 本政策的摘要将于本公司的年报内披露。
笫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或与本政策生效后现时有效或不时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政策,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政策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于本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