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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永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更新后)

公告日期:2018-09-20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LMAGRARE-EARTHCO.,LTD.

    (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9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1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永磁”、“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瑞德创投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蔡报贵、胡志滨、李忻农承诺

                                      2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自行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自行卖出公司股份;

    4、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吕锋、毛华云、黄长元、鹿明、于涵、谢辉、储银河承诺
    1、如公司在2018年12月26日前上市,在2019年12月26日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如公司在2018年12月26日后上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3

长6个月;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不再自行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不再自行卖出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苏权、刘路军、孙益霞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不再自行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不再自行卖出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刘秋君、赖训珑、岳崇斌、詹益街、周铁夫、王英海、邓承志、江映青、李秀国、马衍奎、曾广玉、黄照明、王甫、郭春兰、李为、叶平玉、池福俊、刘永、黄鑫承诺

    1、如公司在2018年12月26日前上市,在2019年12月26日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如公司在2018年12月26日后上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金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新疆虔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赣州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远致富海九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24家机构股东和唐映权、王瑛、余柏文、章月华、李兴建、詹超等34位个人股东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吴培生、辇伟恒、翟仁龙、屠永钢、吴秀绵、谢悦钦、王馨铭、孙维、董玉琴、徐浩、秦向阳、陆青、江宏彬、杨轩、骆俊、葛俣、曾雪辉、翟峰、孙立田、张爱武、王幼华、陈裕芬、李锦文、史曙光未出具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公告通知上述股东,将按照法定要求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锁定:上述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也不得由公司回购;上述股
                                      5

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股价稳定,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将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公司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及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公司稳定股价措施

  (1)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当上述②项与本项冲突时,以本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