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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6月2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7-14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L MAG RARE-EARTH CO., LTD.
(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
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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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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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拟发行新股不超过 4,160 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1,342.4188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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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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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瑞德创投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
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
同);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实际控制人蔡报贵、胡志滨、李忻农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下同);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3、在本人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自行买入公司股
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自行卖出公司股份;
4、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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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三)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技术人员吕锋、毛华云、黄长元、鹿明、于涵、谢辉、储银河承诺
1、如公司在 2018 年 12 月 26 日前上市,在 2019 年 12 月 26 日前,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如公司在 2018 年 12 月 26 日后上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
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下同);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不再自行买
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不再自行卖出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4、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苏权、刘路军、孙益霞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不再自行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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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自行卖出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刘秋君、赖训珑、岳崇斌、詹益街、周铁
夫、王英海、邓承志、江映青、李秀国、马衍奎、曾广玉、黄照明、
王甫、郭春兰、李为、叶平玉、池福俊、刘永、黄鑫承诺
如公司在 2018 年 12 月 26 日前上市,在 2019 年 12 月 26 日前,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
该部分股份;如公司在 2018 年 12 月 26 日后上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金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新疆虔石股
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赣州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远致富海九
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 24 家机构股东和唐映权、王瑛、余柏文、
章月华、李兴建、詹超等 34 位个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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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吴培生、 辇伟恒、翟仁龙、屠永钢、
吴秀绵、谢悦钦、王馨铭、孙维、董玉琴、徐浩、秦向阳、陆青、曲
世伟、童亚群、江宏彬、杨轩、骆俊、葛俣、曾雪辉、翟峰、孙立田、
张爱武、王幼华、陈裕芬、李锦文、 史曙光未出具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公告通知上述股东, 将按照法定要
求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锁定:上述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也不得由公司回购。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维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股价稳定,公司 2017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将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公司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公司及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
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公司稳定股价措施
( 1)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
司股价;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不
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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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当上述②项与本项冲突时,
以本项为准。
( 2)公司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
定公司股价。
(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