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事前已认真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并听取了公司的说明,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此次所预计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市场原则,以公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及签署书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