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闫大鹏先生、卢昆忠先生、汪伟先生、李杰先生、刘晓旭先生、曹磊女士、施建宏先生、黄璜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卢昆忠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
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 条和第 3.2.7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人员的决定。
三、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2021 年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议案兼顾了公平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年度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议案兼顾了公平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公司高管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
五、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审核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 2021 年与关联方发生的购买物料、销售商品、提供技术开发及接受技术服务等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交易价格以市场价为依据,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定价原则,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关联交易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