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9
第一节 股东......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3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 25
第二节 董事会...... 28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3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 监事会 ...... 36
第一节 监事...... 36
第二节 监事会...... 36
第八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 38
第九章 党委 ...... 38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和法治建设......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4
第四节 法治建设...... 44
第十一章 通知、公告和持续信息披露...... 45
第一节 通知、公告...... 45
第二节 持续信息披露...... 45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7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49
第十四章 附则 ...... 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武汉锐科光纤激
光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000,000 股,于 2018年 6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Wuhan Raycus Fiber Laser Technologi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 999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43,602.3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
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锐意进取、科技创新,引领国内光纤激光技术
发展方向,成为国际知名的光纤激光器及核心器件供应商。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大功率脉冲及连续光纤激光器、
大功率半导体激光器、固体激光器、光学及光电子元器件的研究、开发、生产、批发兼零售、维修服务、技术咨询;激光精密加工设备的研发、生产、批发兼零售、维修服务;激光器控制软件设计、开发、批发兼零售、维修服务;单位自有房屋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科学
院所、企(事)业单位签订各类合同(协议),承担相关任务,并保证严格按照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消防、保密、环保等法律法规,建立各专项工作制度,落实须履行的相关责任,接收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各发起人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公司设立时一
次性出资。各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分别为: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股) 股份比例(%)
1 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 43,518,089 45.33
2 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3,230,734 13.78
3 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087,171 3.22
4 闫大鹏 13,574,733 14.14
5 李成 5,512,806 5.74
6 卢昆忠 5,512,806 5.74
7 王克寒 5,027,679 5.24
8 闫长鹍 3,519,375 3.67
9 杨宏源 882,049 0.92
10 袁锋 454,255 0.47
11 刘晓旭 220,512 0.23
12 刘笑澜 202,871 0.21
13 汪伟 165,384 0.17
14 王世波 88,205 0.09
15 李立波 66,154 0.07
16 王建明 66,154 0.07
17 王斐 66,154 0.07
18 童慰 66,154 0.07
19 李杰 66,154 0.07
20 施建宏 66,154 0.07
21 黄保 66,154 0.07
22 张玄 55,128 0.06
23 黄荣 55,128 0.06
24 汪昶 44,102 0.05
25 李星 44,102 0.05
26 黄中亚 44,102 0.05
27 李冬 44,102 0.05
28 陈金元 44,102 0.05
29 曹磊 44,102 0.05
30 姚华 33,077 0.03
31 曹丛绘 33,077 0.03
32 朱超 33,077 0.03
33 邓泽雄 33,077 0.03
34 龚均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