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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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Cotran New Material Co.,Ltd.
(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光侨大道 3333 号新健兴科技工业园 B3 栋 1 楼 B、 4
楼、 5 楼 C、 6 楼 C、 B5 栋 1 楼 A、 2 楼、 A5 栋 2 楼东面厂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〇一七年九月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 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
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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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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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售
股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174万股,包括
新股发行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其中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数量不超过1,00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
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本次新股发行
数量与符合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占发
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公司公开发行新
股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 由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遵循前述原则的基础上协商确
定。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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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并对下述重大事
项予以特别关注。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东及其控股的科创鑫华、
众能投资承诺
1、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公司/本有
限合伙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 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
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4、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
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
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
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
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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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东映雪夜锦、苏州天利、钟志辉、丁承承诺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 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有限合伙/本公
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有限合伙/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三)通过众能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敖日格勒、梁剑锋、刘军、周长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
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
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通过众能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公司监事的
杨莉、廖长春、马婷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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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
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东及其控股的科创鑫华承诺
1、减持数量:若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减
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本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符合
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公司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根据
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 1)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
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 2)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
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 3)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
公司股份总数的 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 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2、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
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信息披露:本人/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并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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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本公司将在首次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
以备案。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
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
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
法律责任外,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二)众能投资承诺
1、减持数量: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
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
前提下,本合伙企业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
下处理:
( 1)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
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 2)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
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 3)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
公司股份总数的 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 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2、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
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信息披露: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并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合伙企业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 本合伙企业将在首次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