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一、释义 ...... 1
二、声 明 ...... 2
三、基本假设 ...... 3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4
五、备查文件 ...... 9
一、释义
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捷佳伟 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创
中信建投证券、本独立财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务顾问
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计划、本激励计划 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限制性股票 指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
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
通
标的股票 指 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者购买的公司
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或子公司任
激励对象 指 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包括外籍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权日/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业务办理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 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 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 明
除非另有说明,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捷佳伟创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捷佳伟创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捷佳伟创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1、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2、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捷佳伟创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5、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6、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21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3、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发布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并发布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9日,公司通过OA办公系统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年11月10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1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6、2021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依法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同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1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18日为授予日,向131名激励对象授予61.8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捷佳伟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