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1-112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 62 号,公司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8 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余仲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8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84,543,5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07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47,045,6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2.29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9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37,497,9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784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1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54,150,4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5744%。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917,3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9907%;反对 16,617,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45%;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7,524,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964%;反对 16,617,1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870%;弃权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2、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990,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0305%;反对 16,552,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9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7,597,9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323%;反对 16,552,5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6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990,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0305%;反对 16,552,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9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7,597,9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323%;反对 16,552,5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6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莹莹、廖婷婷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