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号-股权激励》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玉杰 林安中 杜吉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