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对《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包含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四、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后我们认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