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High Dream Intellectualized Machinery Co., Ltd.
(住所: 佛山市顺德区北 镇顺江居委会工业园置业路 滘 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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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简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 1,800 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公开
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其中:( 1)公司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1,800
万股;( 2)本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200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签
署日期
2017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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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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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
因素”一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郑锦康、股东郑贻端、郑雪芬、吴桂芳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梁俊、邓锡坤、聚兰德投资、祥禾泓安和华澳创业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锦康、郑贻端、郑雪芬、
梁俊、邓锡坤承诺:( 1)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 3)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本人确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
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 4)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如公司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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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除息等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根据 2016 年 5 月 5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本
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调整程序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
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
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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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
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 独立董事应当对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需经董事会过半数(其中应包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半
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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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前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
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 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交流平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诉求,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及时将有关意见汇总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上说明。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 导致公司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滑
且累计下滑幅度达到 30%以上,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
时, 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议案,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其中包含三分之二以上独立
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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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还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决
议,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