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6 证券简称:国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0-112
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减持期限届满暨未来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特定股东东莞中科中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湛江中广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特定股东东莞中科中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中广”)及一致行动人湛江中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中广”)在2020年3月25日-2020年9月24日期间,合计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907,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2%;
2、东莞中广及一致行动人湛江中广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4,592,2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87%),本次计划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4,592,2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87%)。
公司于近日收到特定股东东莞中广及一致行动人湛江中广出具的《关于特定股东减持期限届满及未来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东莞中广及一致行动人湛江中广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届满,且出具了新的减持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情况
(一)股东减持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特定股东东莞中广及一致行动人湛江中广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截至上述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69%),计划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69%)。截至2020年9月24日,东莞中广及一致行动人湛江中广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907,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2%,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股数 减持均价 减持比例
(股) (元/股) (%)
集中竞价交易 2020年3月25日至 1,966,550 10.91 1.23
东莞中广 2020年9月24日
湛江中广 集中竞价交易 2020年3月25日至 941,200 11.08 0.59
2020年9月24日
合计 -- -- 2,907,750 10.96 1.82
注:表中若出现合计数比例与各分项比例之和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东莞中广及一致行动人湛江中广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及公司利润分配送转的股份。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
股数(股) 例(%) 股数(股) 例(%)
合计持有股份 5,294,100 3.31% 3,327,550 2.08%
东莞中广 其中:无限售条 5,294,100 3.31% 3,327,550 2.08%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小计 -- 5,294,100 3.31% 3,327,550 2.08%
湛江中广 合计持有股份 2,205,900 1.38% 1,264,700 0.79%
其中:无限售条 2,205,900 1.38% 1,264,700 0.79%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小计 -- 2,205,900 1.38% 1,264,700 0.79%
合计 -- 7,500,000 4.69% 4,592,250 2.87%
注:表中若出现合计数比例与各分项比例之和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东莞中广及一致行动人湛江中广本次减持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
2、东莞中广及一致行动人湛江中广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一致。
3、东莞中广及一致行动人湛江中广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本次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东莞中广及一致行动人湛江中广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格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格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除权(息)相关参考价计算公式)。
二、未来股份减持计划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及公司利润分配送转的股份;
3、减持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
日之后的六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如果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4,592,250股(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处理),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87%;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但是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此期间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格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格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除权(息)相关参考价计算公式)。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东莞中广及一致行动人湛江中广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自本公司增资发行人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2016年6月8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东莞中广及湛江中广承诺: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东莞中广及一致行动人湛江中广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东莞中广及一致行动人湛江中广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1%,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东莞中广及一致行动人湛江中广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80%,第二年及之后减持比例不做限制,减持发行人股票的价格在满足东莞中广及一致行动人湛江中广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东莞中广及一致行动人湛江中广若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东莞中广及一致行动人湛江中广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除权(息)相关参考价计算公式。
如东莞中广及一致行动人湛江中广违反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东莞中广及一致行动人湛江中广严格遵守了上述相关减持承诺,本次减持计划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1、东莞中广及一致行动人湛江中广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2、东莞中广及一致行动人湛江中广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基本面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3、东莞中广及一致行动人湛江中广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将严格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