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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隆光电: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7

万隆光电: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及公司资金安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收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张根源:
傅羽韬: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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