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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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82650170 传真:(8610)82656190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付小铜、雷骞国
本所受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付小铜、雷骞国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16 号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编制的《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有关内容,
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10 月 26 日,收购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就《股
份转让协议》关于生效条件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约定,根据前述变化,现出具本《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法律意见书》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一致。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关于生效条件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修订后的《收购报告书》、《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收购的收购人对《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进行了修改,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1、2021年9月7日,收购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第二条:本协议生效条件约定:“本次股份转让协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生效:1、经本协议签署主体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自然人情形下)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法人、合伙企业情形下);2、取得深交所出具关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3、甲方自愿性锁定股份的承诺得到豁免。”
2、2021年10月26日,收购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一、《股份转让协议》第二条:本协议生效条件现变更为:本次股份转让协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生效:1、经本协议签署主体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自然人情形下)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法人、合伙企业情形下);2、甲方自愿性锁定股份的承诺得到豁免。二、各方确认,截至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股份转让协议》变更后的生效条件已同时满足;《股份转让协议》将于本补充协议生效时同时生效。”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已经收购人各方签署生效,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取得深交所出具关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已不再是《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股份转让协议》变更后的生效条件已同时满足。因此,《股份转让协议》已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生效时同时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蓝晓东:____________ 朱文会:____________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杨燕清:____________